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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地下钱庄犯罪侦查对策的经济分析(2)

来源:经济师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1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2.预期成本 一是惩罚概率。惩罚的概率包括被抓的概率及定罪的概率。长期的实践研究表明,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地下钱庄犯罪实际受到处罚的概率往往是

2.预期成本

一是惩罚概率。惩罚的概率包括被抓的概率及定罪的概率。长期的实践研究表明,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地下钱庄犯罪实际受到处罚的概率往往是比较低的。首先,地下钱庄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地下钱庄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极强,手持大量假银行账号的同时每隔一两个月就会更换一组账号,一旦稍有风吹草动立即转移地下钱庄的位置。与地下钱庄客户及工作人员联系使用特殊的代码代号,通过人民银行电子商务支付等金融平台完成交易,避免当面交易。其次,地下钱庄犯罪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我国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线索的重要来源之一是金融商品交易系统监管部门移送的可疑客户报告,当金融系统发现此类犯罪行为时,侦查已经非常滞后,犯罪分子早已删除了交易的记录,逃之夭夭。最后,地下钱庄犯罪的重要证据材料收集固定困难。此类案件涉案的人数往往众多,客户多因贪图便利或者是出于国家外汇的限制而选择地下钱庄,无刑法意义上的受害人。且公安机关在技术侦查运用方面受到限制,何种形式的证据能作为诉讼证据也缺乏统一标准。

二是惩罚强度。针对地下钱庄犯罪,我国并无专门的立法,一般根据具体情形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除非法经营罪外,其他罪名的认定均有困难,如根据《刑法》第312条,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赃物,但地下钱庄经营者通常只提供资金流动服务,并不追究其来源;且根据《刑法》第250条,非法经营罪最高只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相较于其对经济秩序造成的巨大冲击,有罪刑不相适应之嫌,难免令犯罪分子幻想“一人坐牢,全家富裕”。

约翰·穆勒指出:“犯罪的原因就是衡量各方利益之后,觉得犯罪行为实施后收益更大,于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实施了犯罪。”[3]因此,犯罪成本远低于犯罪收益是地下钱庄犯罪人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动因。

三、应对地下钱庄犯罪的对策建议

为了实现严厉打击及有效减少地下钱庄犯罪的目的,提高此类犯罪案件的破案率无疑是重要的对策,同时应适当加大对地下钱庄犯罪的刑罚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从而有效遏制地下钱庄犯罪,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秩序和实体经济安全。

(一)强化信息互通机制

信息形成于不同的业务经营,分布存储在不同的业务信息库中。如公安机关记录和存储人们的身份信息,银行记录和存储人们的金融交易信息,若信息库之间缺乏整合,相互之间便会形成信息孤岛[4],降低侦查破案效率。

因此,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资金风险查控与合作,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完善情报会商机制,互通动向;公安机关应与国安、银行、监察、税务、海关、证监会、银保监会等部门共同组织人员联合开展检查监督和培训指导工作,相互派驻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经验。金融部门与司法经侦部门应共同组织建立案例教学库、专家人才库、可疑交易信息数据库,打破数据孤岛,缩短地下钱庄犯罪线索采集和移送的时间,实现对地下钱庄犯罪的监控、侦破、预测全覆盖。

同时,我国还应当积极参与FATA、EPG、APG等国际组织及其组织的活动,并争取在其规则制定中发挥重要作用,探索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洗钱执法与监管方面进行双边及多边合作,互通情报,实现对非法跨境交易的及时跟踪和实时监测。

(二)增强大数据的侦查意识

由于地下钱庄犯罪普遍具有资金流动迅速,交易极其频繁,涉案账户众多的特点,查明每一笔交易的资金流向、甄别每一个涉案账户的真实身份信息需要消耗大量警力资源,显然不现实。因此,有必要引入基于大数据的侦查方法,提升数据分析解读效果,从而有效回溯上游犯罪,深挖扩线,串并案件,最终实现对地下钱庄犯罪案件的穿透式打击。

1.IP碰撞法。以金华“9·16”特大地下钱庄案为例,根据此案的个人交易明细,运用数据碰撞的计算方法分析形成赵至宜团伙与其他团伙的交易流水汇总,并以交易金额、交易人次两个维度进行排序,从而确定了赵至宜团伙在六大犯罪团伙中处于较高的人员关系层次,以此作为下一步着手的重点。为进一步确定赵至宜伙团伙控制的其他境内账户,采用IP碰撞法。首先对个人交易流水中出现过的IP地址进行汇总,从众多账户IP地址中挑选出使用频率最高的IP地址,再通过IP反查发现此团伙控制的其他账户。并运用人员关系、交易流水信息关联、绑定手机等多个维度,印证新发现的团伙控制账户的准确性[5]。

文章来源:《经济师》 网址: http://www.jjszz.cn/qikandaodu/2021/0412/1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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